關于全縣摩托車、電動車駕乘人員佩戴頭盔“十條嚴管”措施的通告
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摩托車、電動車通行管理,全面提升駕乘人員安全行車意識,提高安全頭盔佩戴比率,壓降交通事故傷亡指數,堅決遏制較大事故發生,現結合我縣實際,特制定“十條嚴管”措施。
一、全縣各行政機關、事業單位,各社會團體、協會應“管好自己的門”,在單位大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牌,安排專人值守,嚴禁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摩托車、電動車進出。
二、全縣各廠礦、公司、企業、建筑工地應“看好自己的人”,在單位大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牌,安排專人值守,嚴禁未佩戴安全頭盔摩托車、電動車進出。
三、全縣各摩托車、電動車銷售門店應嚴格實行“帶帽銷售”,安全頭盔應符合國標要求。
四、全縣各加油站點應加強“行業自律”,設置警示牌,嚴禁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摩托車提供加油服務。
五、全縣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加強業主宣傳引導,在小區出入口設置警示牌,安排專人值守,禁止未佩戴安全頭盔摩托車、電動車進出。
六、全縣各學校(含幼兒園)應加強學生、家長宣傳教育,在學校大門處設置警示牌,安排專人值守,教育、勸導駕乘摩托車、電動車的學生、家長佩戴安全頭盔。
七、全縣所有共享電動車企業應加強行業管理,配齊安全頭盔,保障共享電動車安全頭盔正常佩戴。
八、全縣各鄉鎮、街道辦事處、社區、行政村應落實屬地管理,在鄉鎮街道、集市、國省道主要路口,安排鄉鎮干部、“兩站兩員”、“一村一輔警”上路執勤,教育、勸導、處罰未佩戴安全頭盔駕乘人員。
九、全縣公安交警部門應加強路面執法,嚴查摩托車、電動車駕乘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、違法載人、加裝晴雨傘等交通違法行為,強化宣傳報道,定期曝光公民個人和公職人員典型違法案例。
十、全縣廣大摩托車、電動車駕乘人員應樹牢安全行車意識,自覺正確佩戴安全頭盔,嚴禁出現“掛頭盔、藏頭盔、就是不愿戴頭盔”的現象。
摩托車、電動車駕乘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被公安交警查處的,一律依法依規予以處罰,通報所在工作單位、居住社區并曝光。
機關單位院落未落實嚴管措施的,一律通報相關單位,并抄告創文辦、平安建設辦、雙文明辦,納入考核評比。
銷售門店未落實嚴管措施的,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。
學校、企業、小區、工地、加油站等未落實嚴管措施的,除追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外,還要追究行業主管部門連帶責任,報創文辦、平安建設辦、雙文明辦扣分。
凡是對嚴管過程中出現辱罵、毆打以及襲擊正在依法執勤執法人員的,公安部門將依據《刑法》和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條款,依法從嚴從重追究肇事人法律責任。
綏寧縣交通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
2022年9月19日
來源:綏寧縣融媒體中心
編輯:楊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