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縣各經營主體及相關單位:
根據我縣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,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關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穩價工作,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現提醒告誡如下:
一、各相關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《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》《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,依法合規經營,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,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。
二、各相關經營單位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,切實加強價格自律,正確行使自主定價權,準確核定生產經營成本并做好記錄,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相關商品和服務,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。
三、依法禁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:
(一)相互串通,操縱市場價格,損害其他經營單位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;
(二)捏造、散布漲價信息,哄抬價格,推動商品價格過快、過高上漲,擾亂市場價格秩序;
(三)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,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單位與其進行交易;
(四)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、價格公示制度,虛構原價、誤導性價格標示、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;
(五)除生產自用外,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,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,推動商品價格過快、過高上漲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。
四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和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》等法律法規規定,經營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;有價格欺詐行為的,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;對捏造、散布漲價信息,哄抬價格,囤積居奇,推動商品價格過快、過高上漲行為的,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;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、緊急措施的,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。
五、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后,各相關經營單位要認真對照要求,積極主動開展自查,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。經本次提醒告誡后,對于借疫情防控之機串通漲價、哄抬價格、價格欺詐、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,一經查實,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,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向社會公開曝光。
綏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
2022年10月25日
來源:綏寧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市場管理組
編輯:黃生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