邵陽市公安局關于依法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
為了有效應對我市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,落實疫情防控措施,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,有力維護社會秩序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,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為之一,妨礙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,構成違法的,將依法予以處罰;涉嫌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一、拒不執行疫情防控命令。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、命令的,或者拒絕、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預防、控制措施的行為。
二、未履行主體責任。單位、經營主體、各業主委員會、物業公司等未按規定落實人員定期核酸檢測、掃碼、亮碼、核酸檢測證明查驗、體溫檢測、無碼人員登記、設施環境通風消毒,或者違規擅自開放、營業、變相經營。
三、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。編造虛假疫情信息,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,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。
四、未按規定核酸檢測。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區域核酸檢測,或者冒用他人信息、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;重點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核酸檢測(含落地檢)。
五、違規聚集。違反疫情防控規定,組織和參加群體性聚集活動;違規出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。
六、拒不配合流調、檢查。瞞報謊報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觸史、活動軌跡等涉疫信息;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;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。
七、違反交通管制措施。擅自駕駛機動車輛(含電動車)上路行駛或者進行營運。
八、違反人員流動規定。違反疫情防控規定,擅自在街面、小區及社會面等公共區域流動。
九、違規售藥、接診。違規售賣止咳藥、退熱藥、抗病毒藥和抗菌藥;違規接診、收治發熱患者。
十、其它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邵陽市公安局
2022年10月29日
來源:邵陽公安
編輯:秦玲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