綏寧縣人民法院
綏寧縣人民檢察院
綏寧縣公安局
綏寧縣司法局
關于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
當前,綏寧縣疫情防控形勢嚴峻,外防輸入、內防擴散壓力持續增大,為有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切實維護社會秩序,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生安全、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,將嚴格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等法律法規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一、拒不掃碼登記
出入小區、商場、車站、超市、農貿市場、酒店、醫院等公共場所時,經告知拒不掃碼登記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二、違反規定擅自聚集
單位或個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,組織群體性聚集活動,妨礙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擾亂封控管理秩序
在管控規定時間和區域內,不配合封控管理,擅自外出、聚集,或者試圖外出且不聽從防疫工作人員勸阻的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;拒不配合防疫卡點查驗管理措施,駕車闖關或以辱罵、推搡等方式阻礙防疫工作的,屬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,情節嚴重,涉嫌妨害公務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四、刻意隱瞞行程
不按規定履行報備手續,刻意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(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)、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確診病人、病原攜帶者,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,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,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、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五、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
偽造、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,或者買賣、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涉嫌偽造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印章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疫情期間不按規定戴口罩
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出入公共場所,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
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,經告知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八、疫情防控主體未履行疫情防控責任
各類疫情防控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亮碼、體溫檢測、無碼人員登記、設施清潔消毒,不按規定張貼場所碼、不查驗健康碼、行程碼、場所碼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,協助逃避掃碼登記、健康信息核查或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(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)、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十八條、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九、違規擅自經營
餐館、影院、KTV、網吧以及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、棋牌室、麻將室等場所違反暫停開放的防疫規定,擅自開放、營業或變相經營的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藥店違規出售藥品,醫院(診所)違規接診發熱病患者,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十、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
編造涉疫虛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,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處罰;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,構成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綏寧縣人民法院
綏寧縣人民檢察院
綏寧縣公安局
綏寧縣司法局
2022年11月5日
來源:綏寧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
編輯:秦玲玲